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中共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中共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系党总支部工作条例

作者: 审核: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3 浏览次数:

  (粤电大党〔200917号,20096月制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我校党总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部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党的基层组织,负责领导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是本系的政治核心。党总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党总支部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紧紧围绕学校和本系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办学积极性,保证本系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一般应设立党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部。党总支部的设置或撤并,须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审批。

第五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党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校党委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出缺应及时增补,必要时校党委可以直接调整党总支部负责人。

第六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除专职的书记、副书记外,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可兼任)。

第七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应是政治坚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勤政廉洁,团结合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密切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委员应由党性强、政治坚定,大公无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胜任党的工作的党员组成。党总支部负责人应具备较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党性强,有党的实际工作经验,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基层工作规律并有奉献精神。

第三章   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学校和本系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本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本系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系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协同系行政领导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等制度,与系行政领导班子共同讨论和决定本系教学、科研、人事、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总支部领导班子要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并通过多种渠道动员党员和群众积极支持系行政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二条  抓好本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党总支部负责人要把班子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理论学习,定期组织召开本系党政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努力把班子建设成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十三条  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加强党总支部的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努力把党总支部建成学习型组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讲党性、讲团结、讲大局,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党内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做好群众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系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经常了解和分析本系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特别要抓好党员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章的学习。教育广大党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全党工作的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良倾向;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严格党员的管理工作。党总支部要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认真组织对党员的考核鉴定,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检查和监督党员在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等方面的情况,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行动,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斗争。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总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要定期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党总支部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本系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审查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经常检查和指导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要从政治的高度,重视和抓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实行学生入党推优、公示等制度,以确保新党员的质量;重视和抓好在教师中,特别是在中青年骨干教师和高学历、高职称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党总支书记和教工党支部书记要积极主动联系教师入党对象,着力抓好教师党员比例偏低的教研室的党员发展工作。

(六)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定期分析检查党支部工作情况,根据教工、学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努力探索党支部活动新的形式、内容和方法。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和党总支部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

第十四条  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根据校党委的要求,全面领导和统一部署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学校和本系中心工作以及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制定出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二)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和民主法制、党风廉政,国情和校史等方面教育。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开展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振奋精神,增强凝聚力,为把我校早日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现代开放大学和设施完善、特色鲜明、质量优良、充满生机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而努力奋斗。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不同层次进行。首先要做好党内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党总支部直接抓,主要通过教工党支部加以落实。行政领导也要结合业务和管理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部领导、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负责。党总支部要有计划地安排部分党员教师,特别是青年党员教师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大力加强全体教职员工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意识,真正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

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特别要重视青年教师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对他们要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党总支部要同行政领导一起研究、制定、检查、落实教育培养计划。

要坚持把德育放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首位,紧紧围绕培养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及时提出工作的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关心群众的疾苦,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五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配合校党委做好本系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考察和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它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要把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育本系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方面的作用。热情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经常地、及时地通过它们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支持它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加强民主建设,维护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逐步完善本系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按照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统战工作。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支持它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会同行政领导,定期向本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做好政治保卫和稳定工作。会同行政经常对本系师生员工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关注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保持校园稳定。

第四章  党总支部成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党支部书记(不设书记的党总支部副书记)在党总支部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总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党总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党总支部的工作计划,安排党总支部的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党总支部会议,将党总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及本系党员大会、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决议,检查党总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本系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负责抓好党总支部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负责组织党总支部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党总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校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系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了解党支部建设情况,检查督促党支部的工作。

(四)领导全系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党总支部成员和党员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与党总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团结同志,加强修养,相互配合,协调本系内部党、政、工、团、统战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六)积极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认真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负责完成校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党总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学生和其他党总支部分工的工作,积极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认真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书记因公外出时间较长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总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党总支部委员在党总支部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总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党支部书记组织开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的活动,对党总支部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二)了解和掌握党总支部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党总支部和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党总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等组织工作。

(三)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支部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对支部的组织建设提出建议,并在党总支部讨论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等活动。

(四)根据党总支部的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评议党员的工作。

(五)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经党总支部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按照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审查和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六)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做好党员考核鉴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内统计等工作。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的宣传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党总支部决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思想政治工的计划和措施,协助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本系师生员工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教育计划及政治学习计划安排,经党总支部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配合行政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其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人物,宣传他们的事迹和经验,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

(四)协调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党风党纪工作,根据校纪委和党总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二)检查了解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遵守党纪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的情况。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经常向党总支部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系的党风、党纪情况。

(五)协助学校监察机关和本系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教工的违纪案件。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党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党员和师生对统战工作的认识。

(二)掌握本系统战成员和党外知识分子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参政议政的主动性、积极性。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和党外知识分子政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促进学校和本系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党总支部的工作和学习制度

第二十一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系行政工作的决策形式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系主任、副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行政负责人主持,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商定,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上级党组织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落实方案;本系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业务骨干的选拔和培养;职称职级评定;人事安排;公费出国人员的遴选;教职工的考核和奖惩;分配方案的制定;德育工作重要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工作例会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系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检查考核制度。对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全面检查或考核,一学期检查一次,一学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习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两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7月之间。要善于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党内和党总支部内的矛盾,反对自由主义,反对一切不利于团结的思想和行为。

第二十七条  计划和总结制度。每学年初,党总支部要根据校党委的工作计划制定出工作计划,上交组织人事处;年末要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上交组织人事处。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