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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作者: 审核: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3 浏览次数:

(粤电大〔201217号,201211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员工行政行为,促进依法办学,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参照《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贻误工作,损害国家、学校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学校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 在执行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部署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及学校制度规定,造成学校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执行上级机关和学校的部署、决定不力,影响学校政令畅通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按质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第六条 在作出重要决策、决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作出、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二)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违反规定或者个人超越权限擅自决策、决定的;

(三)重大事项决策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任用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五)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第七条 在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下发)各类资料、报表,或者上报(下发)资料、报表发生错漏,需要重新纠正或返工制作,耽误其他部门或学校整体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领导批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领导交办的(包括口头或书面交办)的事情、任务,忘记办理或拖延不办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学校各类考试试题泄密,文件、档案、资料泄露、损毁或者丢失的;

(五)违规刻制、使用学校各类公章和领导印章的;

(六)对师生员工、基层电大等服务对象,态度冷漠,推诿扯皮,滥用职权,对应该办理的事项故意刁难不予办理,对暂时不能办理又不告知原因,或擅自提出额外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七)组织大型活动,或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各类会议、活动、竞赛等,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场面混乱,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

(八)采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或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瞒报、漏报、迟报,贻误时机,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维护校园安全、食品安全、校园网络安全等工作不到位或者对可预见安全隐患防范不力,造成学校或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名誉损失的;

(十)值班人员脱岗,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未能及时到场、及时处理的;

(十一)各种评审、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漠视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对举报、投诉受理不及时,处理不公正引发严重后果的;

(十三)违反学校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在收费和经费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未经物价部门批准,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或者继续执行已经明令禁止或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二)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私设“小金库”、滥用部门经费等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

(三)隐瞒、截留、挪用或私分款物的;

(四)在财务收支活动和管理服务过程中,应收取的资金不及时、不足额收取,或支付的费用超出应付额度,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因个人工作疏忽或失误,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

第九条 在基建工程、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活动和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公开招标项目未按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项目的特别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擅自改变招标方式和内容,或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三)开标前向其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信息的;

(四)干预、误导、串通专家评标、谈判,影响评标、谈判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不履行变更手续、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六)工程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质量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工程质量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的。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不合理工程变更、作出不实签证或重复报送结算等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

(七)未按合同或规定的程序支付进度款,或付款审核不严,造成超付的。

第十条 在招生考试、人事招聘、职称评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程序和纪律,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二)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或违反人事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录用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的;

(三)违反国家和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规定,或资格条件审核不严,给学校职称评聘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索取、收受考生、应聘者及职称评聘申请人贵重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十一条 除了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追究内容外,有其他行政过错情形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章 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一)承办人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

(三)承办人不严格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具体执行,导致行政过错发生。

第十四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或指令、暗示承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行政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持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赔偿损失;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行政过错责任被追究,每次扣发相关责任人校内津贴5001500元。对行政纪律处分,按上级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视行政过错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定为合格以下等次。

第二十条 对部门的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并按第十九条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给所在部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给学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的,属重大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给学校和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的负面影响的,属特别重大过错。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相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对于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对相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十九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过错行为涉及两名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防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行政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因意外情况出现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相关责任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

(三)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

第二十七条 因行政过错损害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线索:

(一)师生员工、基层电大的举报、投诉;

(二)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

(四)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五)其他反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形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学校成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处、党办校办、组织人事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2人)任成员。监察处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

第三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线索,经监察处初核后,需立项追究责任的,由学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作出立项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负责调查和核实行政过错事实,制作责任追究文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第三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应当在立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通知送达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收到调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据,并填写《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行政过错情况陈述书》(附件1)。

被调查人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可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对调查事实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一般应当在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写《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登记表》(附件2)。

追究事项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政过错情形的具体事实、相关证据、基本结论、是否追究过错责任和采用何种追究方式的具体建议。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根据调查报告,讨论、研究追究事项,作出追究或免予追究的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况特殊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可以直接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制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被追究人或部门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过错情形的事实和证据;

(三)责任的认定;

(四)追究过错责任的依据;

(五)不服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六)决定生效时间,承办单位和日期。

撤销责任追究事项的,应作出撤项决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或撤项决定送达被追究人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被追究人对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应在自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接到申诉请求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或由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复核、复查期间,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暂不执行。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根据复核报告或复查报告,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负责督办校长办公会、党委会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申请回避的调查人员是否回避由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决定。调查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行政过错情况陈述书(略)

2.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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